关于我国现在的商品生产



胡绳





        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在我国也就消灭了资

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现在在我国存在的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它是以社会主义

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种社会条件,使得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必然要存在和发

展;只有在这些社会条件消失了的情形下,商品生产才会自然消亡。以为我国现

在不需要商品生产,现在可以消灭商品和货币,是完全错误的。我国现在不但还

需要有商品生产,而且还要大大地发展商品生产,当然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生

产,而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在实践上和理论上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这里只是就我国现在的商品生产初步地讨论几个问题。

        ***

        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对于我国的商品生产会发生什么影响呢?是不是因为有

了人民公社,就可以“废除”商品生产呢?

        有人把人民公社看成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或者认为,它应该朝这个

方向发展;按照这种看法,既然五亿农民的产品退出了商品交换的范围,当然就

使我国商品生产大大缩小,以至可以消灭了。这种看法是和事实不符的。人民公

社具有“大”的特点 (比原来的农业合作社大得多 ),它能够进行多种经营,不

但农林牧副渔结合,而且要工农业并举;但是决不能设想,人民公社能够生产本

社所需要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现在每个人民公社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

就会考虑到添置拖拉机、汽车和各种机器,生产越发展,它对这些东西的需要越

多,这些东西是不可能由它自己全部生产出来的。随着公社生产的发展,社员们

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他们在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上的需要更加复杂起来,这

些需要也不是公社自己的生产所能全部满足的。如果公社满足于自己所能制造的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必然妨害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公社不顾

资源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硬要去生产一切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结果只会造成人

力物力的浪费。同时,又不能认为,凡是一个公社自己不需要的东西,它就不去

生产。每个公社不但要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而且要按照可能条件,生产为国

家、为别的公社所需要的东西。如果公社只是为自己的需要而生产,那就势必会

弄到,它有条件可以生产的东西,不生产;有条件可以多生产的东西,不多生产

。这样做,当然也是非常荒谬的。在农村生产力很低的时候,农民为了获得最简

单的基本生活资料,几乎用了全部力量,所以有些在本地有条件可以生产而不是

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只好不生产或少生产。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就能使这种情况改

变。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正是因为生产规模扩大了,在一方面,更需要从公社

以外 (从国家、从别的公社 )得到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且在另一方面,

更能够以各种产品 (包括粮食、工业原料、手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等等 )供应国

家和其他公社,而不是更加成为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也就是说,人民公社有

可能,也有必要,既发展自给性的生产,生产直接为了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又发

展商品性的生产,生产为国家和别的公社所需要的产品。

        我国农村中商品经济直到现在还是不发达的。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小农

经济解除了封建剥削逐步地实现合作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积极地帮助农民提高

粮食和各种技术作物的产量,发展多种经营和副业生产,并且大力组织城乡物资

交流,因此农副业产品中商品部分逐年都有增长,拿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二年相

比,农副产品的商品额增加了百分之二十三。但是在农副业产品的总产值中,商

品所占比率,历年来只有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在农民所出售的农副业商品中还有

不小的部分是在农副业范围内的互相交换,用来交换工业产品的只占这些农副业

商品中的一半稍多。这种情形,归根结底,是农村中劳动生产率很低,农民生活

还没有摆脱贫穷状况的反映。

        在人民公社成立以后,原来的几个手工业社和农业社因为合成了一个人民公

社,它们之间需要互相交换的商品就改变为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了;公社办了工

业,有些工业原料就不再出售而自己利用了。但这只是一个方面的情形。决不能

根据这一方面的情形就断定公社的商品生产会大大缩小。更重要的一方面的情形

是,人民公社虽然成立不久,但事实已经证明,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能够使生产

飞跃地向前发展。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公社就能够生产出

更多的东西来供应本社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和改善社员生活的需要,同时又生产出

更多的东西来出售给国家和别的公社,用来更多地换取为自己所需要的生产资料

和生活资料。在过去的情况下,农民以绝大部分劳动用在粮食生产上面,难以大

大发展技术作物和其他生产,今后,利用人民公社的优越条件,进行农业耕作制

度的改进,并且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那就可以大大减少用于粮食生产上的劳动

,而能够在生产足够多的粮食的同时,又大量生产为国家所需要的工业原料和其

他东西。在过去的情况下,各个农业社之间,因为生产物一般地差不多,不需要

很多交换,今后在各个公社因地制宜地发展了多种经营和发展了工业以后,各个

公社间逐渐发展了生产上的分工,也就增加了相互间商品流通的必要。由此可见

,在今后,在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间,商品流通是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的。

这种发展是人民公社生产发展的结果,而且又将回过来,更促进公社生产的发展

和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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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以为,农村人民公社固然不应当成为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但是可以不

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而实行和国营企业同样的办法,公社的产品和它所需要的

生产资料都由国家调拨。这种想法是由于没有弄清楚现在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

也没有认真地分析我国现在的经济状况而产生的。

        人民公社的另一个特点是“公”,它的公有化程度比原来的农业合作社更高

,并且已经带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但是它的所有制基本上仍然是集体所有

制,每一个公社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基本上都是这个公社的集体的财产。既然是公

社的财产,当然不能无代价地要公社拿出自己的产品来。国家为要取得公社的某

些产品,必须付给货币,而公社又用货币向国家购买各种它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

生活资料。在公社和公社间也是同样。这就是说,在公社和国家、公社和公社之

间,应该依靠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来实现它们的产品的相互交换。这种交换方式

在现在条件下是对发展公社的生产和发展整个国民经济有利的方式,也是农民能

够接受的方式。企图在这方面立即废除商品的想法,是和急于把集体所有制过渡

为全民所有制的想法相关联的。必须知道,决不能用使农民遭受损失,使集体所

有制的公社遭受损失的办法来把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如果立即宣布把

公社的一切产品都由国家调拨,那就是使一切产品无代价地转为全民所有,这样

做,只会妨害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妨害工农关系,而不利于生产。有这种想法的

人,当然并不是企图损害农民的利益。也许他们这样想,在把公社的一切产品都

转为全民所有的时候,实际上国家也不可能全部拿去,一定还是把公社在生产和

生活中所需要的一部分物资留给公社自行处理,而对于其余的部分在调出去以后

也还是要给予公社以同等价值的补偿。但是,如果这样做,那在实际上就是保持

集体所有制的现状;既然只能这样做,那就恰好证明在现在条件下,想要“废除

”集体所有制是不现实的,因而想要“废除”国家和公社间的商品流通也是不现

实的。

        当然,在国家和公社之间,并不只是商品交换者的关系。每个人民公社是整

个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分子,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发展生产的。国家要给予人民

公社以各种经济上的支持,而公社也要把自己收入中的一个部分上缴给国家,作

为对国家的一种应尽的义务 (这就是目前以农业税和其他税金的形式缴给国家的

一个部分 )。有了县联社的组织,县联社就可以集中各社的一部分积累,兴办超

过公社的集体所有制范围的某些企业和事业。随着人民公社生产的发展和整个国

家的生产的发展,在人民公社中的全民所有制成分将逐渐扩大,那样才能逐渐创

造条件,使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逐步地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关于集体所有制如何过

渡到全民所有制,是需要另外讨论的问题,这里所要指出的是,人民公社的集体

所有制在现在和今后若干年内,是和我国的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而在存在着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时候,在国家和公社、公

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流通就是不能够避免,也是不应当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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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以为,实行了供给制以后,就可以由国家或公社把一切生活消费品直接

分配给个人,这样也就可以使个人的一切吃的、用的东西都不成为商品了。——

这种想法对不对呢?以为现在可以全面实行供给制,以为实行供给制就可以使生

活消费品不是商品,这种想法都是不对的。

        国营企业所生产的一切个人生活消费品,以及国家经过商品流通从人民公社

所取得的一切个人生活消费品,是作为商品而卖给全体居民的。这里面又有两种

情形,一种情形是对于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的社员。公社把自己的产品卖给国

家,因而获得现金,把其中一部分分配给社员,社员用来经过零售网向国家购买

各种消费品。这里,实际上还是公社和国家之间的商品流通。至于对国营企业的

职工,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形了。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并不向

国家出卖什么东西,他们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出卖给国家。他们为社会做了一份

劳动,因而取得一份工资,并用购买的形式从社会的全部生产品中取得一份他所

可以取得和他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商品流通的形式来进行

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的。个人生活消费品作为商品卖给个人,在还没有到达各

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是必要的;这对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

对于个人消费者都没有什么不利。

        现在农村人民公社中已经开始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

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则仍然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因为生产力的

发展还不够高,就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按

劳分配的原则才能过渡到按需要分配的原则。因此,我们一方面认为,社会主义

的按劳分配制度本身不是凝固不变的,不是不可动摇的,但一方面又承认,按劳

付酬是现在社会中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则。实行部分供给制是在某种程度内越出了

按劳分配的原则,例如由于对劳动者的子女实行供给就使得人们不至于因为子女

的多少而在生活上悬殊;但是,决不能完全取消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根据的工

资的差别。人民公社在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期间,还要使工

资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增长。既然有工资,当然,就有许多生活消费品要当做

商品出售给消费者。

        在实行供给制的部分也并不一定是实物供给。在现在阶段内实行的供给制还

不是实行共产主义的按需要分配的原则,这是在较低的生产水平下的不能充分满

足人们需要的有限度的供给。只要有可能,就应当让人们在可以供给的范围内有

适当选择的自由,不仅是同类物品的不同花色品种的选择,而且是同等价值的不

同物品的选择。社会生产越发展,所能提供的个人消费品的种类和花色就越多,

那么不但供给的标准可以提高,而且人们在供给的标准内进行选择的余地也就更

大。不能设想,分配供给的机关可以细致到按照每个人的爱好和需要来进行实物

的分配。根据公社的能力和群众的愿望,把一部分供给折成现金,发给每一个人

,让人们自行购买他所要的消费品,也是可行的。

        供给制在一定意义上是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萌芽,但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

的根本前提下,也就是到了马克思所说的“一切公共财富泉源都尽量涌现出来”

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时候,供给制才能变成各取所需。在那时候,每一个人从

社会取得多少消费品,完全根据他的实际需要,因此,用货币来购买当然也将是

完全不必要的了。

        近几年来,学术界在讨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问题的时候,有人认为,按

劳分配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的一个原因,但是也有人对这种说法

表示怀疑。这种怀疑是有理由的。当然,按劳分配制和商品生产,二者是有密切

联系的。但它们并不是互为因果,它们是由同一个原因产生的结果。它们的终极

原因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上。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实

行按需要分配的原则,所以才必须采取按劳付酬的原则,因而也就有必要经过商

品生产来实现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供给制和按劳付酬是分配制度上

的问题。分配制度不能决定商品的命运。归根结底,决定商品命运的,是生产而

不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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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于消灭商品生产的人以为商品中间总是躲着资本主义的“鬼”,他们害怕

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会引出这个“鬼”来。他们不知道区别资本主义的商

品和社会主义的商品。我国现在从事商品生产的既不是资本家,也不是个体小生

产者,而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集体生产者 (主要是人民公社,目前还有一

些手工业合作社 )。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了追逐利润的目的,而是按照社会主义

的基本经济规律,为了满足人民需要的目的;不是无政府的,而是在国家统一领

导和统一计划下进行的。难道这种商品生产会造成资本主义么?显然,这种商品

生产并不是什么可怕的东西,而是能够很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东西。

        几年来,我们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做了很大的斗争。我们消除了资本主义

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用社会主义商业来代替资本主义商业,所以我们就能够战

胜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在一九五三年以前,在城乡物资交流中,私营商业还有

相当大的势力;自一九五三年下半年实行统购统销后,社会主义商业就迅速地取

得了优势地位。农副业产品的商品量逐年增加,并没有发生什么害处,因为那时

虽然农村的合作化还没有实现,但是这已经是在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商

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了。到了农村合作化全部完成,并且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间就再没有任何资本主义的成分

了。只要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规律,有计划地发展国家的生产和公社的生产

,有计划地组织国家、公社和消费者个人之间的商品流通,那么商品生产和商品

流通就必然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利因素。反之,如果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

在商品生产还在起积极作用的时候,企图采取某些措施来“废除”商品生产,那

就必然得到破坏生产,瓦解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的结果,反而是给资本主义自发

势力的生长造成了有利条件。

        人民公社在国家的领导下发展商品生产当然不会有什么危险性。那将只会促

进我国工农间的结合,加强国家和人民公社间的经济联系,使公社的经济和国家

的经济都能顺利地向前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越发达,公社就能够更多地取得各

种生产资料,同时也能更多地发给社员以工资,因而更加提高社员的生活水平。

由于公社提供的商品的增加,公社的集体和个人的购买力的提高,也就更促进了

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要有更多的生产资料供给人民公社,国家就要发展在生产资料方面的商

品生产,为了要有更多的生活资料供给全体居民,国家就要发展生活资料方面的

商品生产。按照国家计划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商品生产,是为了使我国人民有可能

获得更多的生活消费品,并且可能从更多种多样的产品中进行选择。我们不害怕

丰富多采的商品生产刺激起人民的需要,因为这种需要反过来又将更推动生产的

发展。

        这里还应该提到,由于还存在着商品和价值法则,我们就可以利用价值法则

来促使一切企业都注意经济核算,改进生产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本文中,

没有谈到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实行调拨的生产资料是否商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

学术界中是有不同的看法的。产品从一个国营企业调拨到另一个国营企业,虽然

不是真正的买卖 (不是从一个所有者的手里换到另一个所有者的手里 ),但是也

要计算价值,规定价格,通过付款收款的形式,也具有商品的性质。保持这种商

品的性质不是没有意义,而是有利于生产经营的。人民公社同样也应该很好地利

用价值法则,学会计算成本,进行经济核算,不但在商品生产的部分应当如此,

就是在自给生产的部分也应当如此。

        最后,还应当指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发展,是有利于创造条件使人民

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去的,而由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

,最主要的是决定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产品的大大增加,所以,我们不仅能够

利用商品生产来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而且还能够利用商品生产来为过渡到共产

主义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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