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劳分配的几个问题


何均




        关于按劳分配的问题,有一个时期,曾经在很多同志中间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在讨论中,有人认为,按劳分配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个制度同资本主义的分配

制度很少区别,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很快地把它加以改变。另外,有人则指出按劳

分配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大不相同,他们承认按劳分配有它的不公平、不合理的

地方,但是决不能离开生产条件来谈分配,分配的形式必然要为生产的条件所决定

。根据上述的原理,他们认为要改变分配中不公平、不合理的状况,要实现一个真

正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就首先要来发展生产。不能同意前面的一种意见,因为

要是按照这样的意见来做工作,那么很快就会带来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

。可是,后一种意见也不能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一种社会制度,究竟怎样才

算是“真正公平合理的”;同时,按劳分配这个制度,现时在我国能不能就算是一

个“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对于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一步地加以考虑。问题说

到这里,人们会很快地指出,按劳分配这个制度不是一个完全公平合理的制度,马

克思早在“哥达纲领批判”里已经加以论证,对于这一点不应该再有所怀疑。是的

,“哥达纲领批判”这部著作,对我们当前所要讨论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不过,

问题还在于怎样来正确地理解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所发挥的思想。

        这样,放在我们面前的主要的问题就有这样一些:根据科学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观点,应该怎样来看待一种社会制度;按劳分配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它同过去的分

配制度有哪些不同;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是不是公平合理;最后,

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分配制度是不是一成不变的。下面,让我们先从“哥达纲领批判

”谈起。

        一

        对于“哥达纲领批判”,曾经有人有过这样一种了解,以为马克思同拉萨尔主

义者之间所争论的只在于按劳分配这个制度是公平还是不公平,是合理还是不合理

。争论所以发生,似乎仅仅由于拉萨尔方面把按劳分配说得太好了些,而马克思则

相反,指出了它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实际上,问题并不这样简单。为了正确

地了解马克思的思想,我们应该仔细地来研究一下,拉萨尔方面的错误,究竟在哪

里。

        “哥达纲领”里这样说:“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劳动所得

应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哥达纲领”里还说:“劳动

的解放,……要求在公平分配劳动所得下集体调节全部劳动。”(以上均见“哥达

纲领批判”)经过马克思的分析,我们看到,在这些说法里包含着多少混乱和谬误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问题是在于,拉萨尔根据一种抽象的法权观念,来说明未

来的社会制度。恩格斯还告诉我们,拉萨尔“想证明:‘法权是一个从自身以内(

这就是说不是从经济前提中)发展出来的合理的机体’”(“论住宅问题”,见“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1卷,1958年人民出版社版,第599页)。因

此,拉萨尔不是依据经济关系来认识法权观念;而是相反,依据法权观念来判断社

会制度,看它们是应该还是不应该存在。这样,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

指出的,他们要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因为,按照他们的看法,这是符合于

“公平分配”和“平等权利”的原则的。马克思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说,现代的分配是‘公平的’吗?并且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

现代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

,而不是相反,不是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哥达纲领批判”)

        不仅拉萨尔,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蒲鲁东那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东

西。蒲鲁东是反对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他幻想通过交换制度的改变,来实现一

种“永恒正义”。为此,他设想了所谓劳动券和交换银行的办法,企图通过这些来

使生产者得到自己劳动的全部价值。恩格斯写道:“他(引者注:指蒲鲁东)只是

渴望着‘永恒正义’,再没有别的什么了。每个人应当在交换中为自己的生产品得

到自己劳动的十足收入,得到自己劳动的十足价值。”(“论住宅问题”,同上书

,第544页)恩格斯还指出:“蒲鲁东在其一切著作中都用‘正义’的标准来衡

量一切社会的、法权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原理,他摒弃或承认这些原理是以它们之

是否符合于他所谓的‘正义’为取舍的。”(“论住宅问题”,同上书,第597

页)

        蒲鲁东和拉萨尔有相同的地方,那就是:他们都把生产者应该得到自己劳动的

全部成果,作为理想。但不同的是,拉萨尔是在分配上面打主意,蒲鲁东则是在交

换上兜圈子;另外,拉萨尔谈的是法权标准,蒲鲁东追求的是“永恒正义”。

        其实也不仅蒲鲁东,更早些时候,这类空想(就是:设计一种方案,使生产者

得到自己全部劳动成果),就已经在不少国家流传。恩格斯告诉我们:这种空想,

在一八三一年就为约翰格雷所系统地发挥过,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在英国实际地被试

验过,一八四二年在德国为罗倍儿都斯所宣布,一八四六年在法国又被蒲鲁东宣布

为最新的真理(见“哲学底贫困”序言)。应该指出,在较早的时候,这种空想是

有它的进步意义的。因为,尽管它是不切实际的和不能实现的,但是,无论如何它

表达了人们当时对现存社会的不满,表达了人们要改变现有的社会制度的愿望。可

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矛盾已日益尖锐,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

的斗争日趋激烈。这时,蒲鲁东再拿出这类货色来贩卖,就已经是反动的了。它起

着迷惑工人阶级的作用,把工人阶级引向错误的改良主义的道路。而拉萨尔主义者

又把这类东西塞在哥达纲领里。正是因为这个缘故,马克思才对这个纲领作了如此

严厉如此激烈的批评。

        在“哥达纲领批判”里,马克思写道:“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了‘不折不

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了‘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这是为了要

指出:人们一方面企图重新强迫我们党接受那在过去曾有一些意思,但现在已变成

陈词烂调的见解作为教条,另一方面又打算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

的思想上的、法学上的以及其他的谰言,来歪曲那曾花费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但

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人们这样做是犯了多么大的罪恶呵。”

所以,在这里,我们所遇到的实质上是这样一个根本性质的问题:是观念或意识决

定社会经济形式呢,还是相反?按照唯心主义的观点,社会经济形式当然是为观念

和意识所决定的。因为,在唯心主义者看来,一切社会制度不过是人类头脑的产物

。只是由于人类理性的发展,它才日益趋于完美的。所以,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

他们把“历史——不论是其全部或各个部分——被看作是一些观念的逐渐实现过程

”(“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2卷

,第388页)。但是,科学的唯物主义则同它相反,它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

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类社会是一

个不断运动着的客观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由某种神秘的观念所支配,而是同自然

界的现象一样,有它自己的发展规律。对于社会发展的规律,人们可以认识它,利

用它,但不能任意地改变它。“这里也完全象在自然领域内一样,应该发现出现实

的联系来把这些臆想的人为的联系排除掉。而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

作为支配法则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发生作用的一般运动法则。”(同上书,第389

页)问题既然是这样,因此,当我们来讨论按劳分配的问题时,也就不应该从什么

“公平”“平等”之类的抽象原则出发,去判断它究竟是一种好的还是一种坏的制

度,是不是需要早些把它改变以便用更“公平”更“平等”的制度来代替它。正确

的态度应该是,把它当作一个客观的社会发展过程去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从而

更有力地把社会推向前进。

        二

        按劳分配的制度,在我国现在是已经实现了。这个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

它同过去的分配制度有哪些不同?要弄明白这些,我们应该具体地来谈谈。

        谁都知道,在旧中国是不存在什么按劳分配的原则的。那时,同一切的以私有

制为基础的社会一样,人们的收入多少一般地是由占有不占有财产,占有多少财产

,以及占有怎样的财产来决定的。但是,当生产资料不再成为私人的财产的时候,

这个分配制度也就改变了。人们都还清楚地记得,在我国,正是由于土地改革的完

成,封建的财产关系被废除了,封建地租也消灭了;正是由于实现了私营工商业的

全行业的合营,资本家的利润也就从原来的受限制,到留下一条定息的尾巴;正是

由于小生产者的私有制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按劳动日来计算报酬才

成为农民中的普遍的分配形式。同时,当所有上述的改造过程完成以后,按劳分配

的制度才最后确立起来,成为我国主要的分配形式。这样,在我国,分配制度就有

了这样一个改变:过去曾经通行了几千年的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分配制度,转

到以劳动作为尺度的分配制度。人们的收入多少不再决定于占有或不占有财产,而

是决定于自己劳动的情况。

        毫无疑问,分配方面的这样一个改变,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

的根本性的变革。经过这个变革,剥削阶级的利润和地租,都从分配过程中消失了

。现在社会的产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社会公共基金,它被用作生产、扩大再

生产和其他集体需要的费用。另一部分是社会各个成员的个人收入。这部分产品在

社会各个成员之间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就是根据他们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质

和量,来进行分配的。

        曾经有人有这样一种看法,以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收入是没有了,但劳动者

的收入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人收入没有多少差别。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人收入,

好象也是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分配的。对于这种看法,早有人指出,只是一种

表面的形式的看法。其错误是在于它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在资本主义

社会劳动力是商品,而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不过是出卖劳动力的价格。事实正是这

样,由于人们忽略了这个最重要的方面,结果就离开了整个资本主义关系,孤立地

来考察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他们忘记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总要竭力压

低劳动力的价格,并且想尽方法从劳动力这个商品中榨出更多的剩余价值来。这样

,工人的工资就不能不为这样的规律所支配: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维持劳动者生存

和延续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一切技术方面的改善和新设备的采用,也都

成为榨取工人群众的手段。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随着劳

动生产率的增长,一方面形成了庞大的资本积蓄,另一方面则出现了工人群众的贫

困。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极有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对极,那个把自己的生产物

当作资本来生产的阶级,就是穷困,劳动折磨,奴隶制,无知,粗暴及精神颓废等

等的积累”(“资本论”第1卷,第813页)。要是我们不注意雇佣劳动同资本

、工资同利润、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这种对立关系,就不能正确地理解资本主义

的工资制度,就会为某些表面现象所迷惑,甚至看不到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实质

        能够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还是商品吗?劳动者的收入仍有一种竭力被

压低的倾向吗?能够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只不过是一种榨取剩余

价值的手段吗?在这方面,只要是一个没有任何成见的人,用不着费很大力气,就

能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群众的生活状况,是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密切

地联系着的。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的废除,由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人

同人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劳动者真正在为自己劳动,不再是资本的奴隶。

        所以,必须肯定,按劳分配的制度同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有着根本

性质的区别。这个制度是适应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

主义分配制度。

        这个制度当然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了它的正义性或符合于公平的原则,就马上

出现的。它的实现是一个客观的必然的过程。在我国,一切旧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

级已经腐败到这种程度,要是不把它们推翻,就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我们当然不

会忘记,由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由于各种剥削收的废除,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

积极性就大为高涨,而我国工农业生产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三

        既然按劳分配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所以只有随着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更

高级的社会,它才会被另一种分配形式所代替。但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

的繁荣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而要过渡到更高级的社会,还

需要更久一些的时间。因此,在一个相当长久的时间内,按劳分配还是我国的主要

的分配制度。

        不过,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有些人并不是这样看法。他们希望赶快结束按劳

分配的制度。因为,他们看到这个制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看到它同资产阶

级法权有关。

        是的,马克思和列宁都曾指出,按劳分配这个制度并没有超过资产阶级式的法

权范围。不过,我们应该怎样来了解马克思和列宁的这个指示呢?能够因此认为这

个制度还多少保留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法吗?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这个制度同一

切旧的分配制度,都有着根本性质上的不同。那么,它在哪些方面还同资本主义有

关呢?实际上只不过是这么回事,就是在劳动者之间实行分配的时候,还不能不依

据这样一个法规,就是等量劳动应该得到等量的报酬。而这不过是反映那个通行于

商品交换中的原则:“一种形态的一定数量的劳动可以与另一种形态的同量劳动交

换。”(“哥达纲领批判”)商品交换的原则当然是同资本主义制度有联系的。因

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社会,并且它的发展要以商品生产的发

展为必要的前提。可是,这个原则在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上,从来也不曾起过作用

。如果按照这个原则来实行分配,资本家的剥削收入就不能存在,从而资本主义制

度就会整个地瓦解。所以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对于资产阶级是一点好处也没有的

,他们在这里完全无利可图,资本主义也不会由此发生。不仅这样,如人们所知道

的,现在在我国还要大力地来发展商品经济。同样,资产阶级在这里也捞不着什么

油水。因为,这种商品经济已经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

资料已经不能再为私人所占有,已经不再是剥削剩余劳动的手段。由此可见,在社

会的经济性质已经根本改变的条件下,某些形式上相同的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可

以从原来是适合于这个阶级利益的,变为适合于另一个阶级的利益。

        既然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无关,并且也不会从这里产生出资本

主义,那末,对它我们还有哪些不满呢?现在成为问题的是,实行这个制度,人们

的生活水平还不免有差别。虽然剥削阶级是已经被消灭了,但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种天然特权”(“哥达纲领批判”)。正如马克思

所说的,“根据其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种不平等的权利”(“哥达纲领

批判”)。因此,在这种分配制度下,能力强、家口少的人,生活就要差些。不过

,要知道,人们生活水平有差别,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地不是决定于分配的制度

。要是以为只要把分配的办法改一改,一切事情就会变得美满起来,这只能是空想

。在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时候,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同体

力劳动之间、熟练劳动同不熟练劳动之间都还存在着差别的时候,就企图消灭人们

生活水平的差别,不管采用怎样的分配办法,最后只能走向平均主义。平均主义,

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它不过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关于纠正党内

的错误思想”)。这种分配方法,对生产只能起一种阻碍和破坏的作用。因此,为

了改变人们生活水平仍然存在着差别的现象,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高速度地

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国家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关于

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这是使我们当前的社会过渡到更高级的社会的根本的

物质保证。不管我们怎样热心于更公平更合理的分配,要是不从这个主要的方面来

着手,事情是不会有多大进展的。

        既然,在社会主义时期,由于产品还没有极大地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免

要有差别,社会产品的分配,也就少不得要拿劳动作为尺度。可是,在有些人看来

,问题现在似乎已经成为这样:实行按劳分配只不过是不得已的办法;我们终于不

得不生活在一个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下面。但是要知道,马克思和列宁所论证的

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灭亡以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他们告诉了我们共产主义第

一阶段的一些重要的特征,同时,也指明了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道路。而人类社

会则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不断地发展的过程。只要能够正确地掌握社会

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也总能有力地迅速地把历史车轮推向前进。但是,如果因此

就把未来的社会制度当作标准,用来衡量今天以前的一切社会,那么不仅我们会对

现存的社会大加不满,而且过去人类的历史在我们面前都将成为一片荒唐。拉萨尔

曾经有他的法权观念,蒲鲁东有他的“永恒正义”。而我们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则是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类社会生活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一

种社会制度,当它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的时候,就是一种进步的合理的制度;

当它已经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阻碍的时候,就是反动的不合理的了。按照这个

观点,恩格斯甚至指出,奴隶制社会的产生是一种进步。因为,它是适合于当时发

展生产的需要的。可是,如果我们从抽象的“公平”“平等”的原则来考虑问题,

就会得出同恩格斯完全相反的结论,把它当作是一种倒退。

        能够认为按劳分配的制度现在已经过时,不适合于生产发展的需要了吗?要是

现在我们就来废除按劳分配的制度,会发生怎样的结果呢?正如党的八届六中全会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的:“就会妨害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就

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产品的增加,也就不利于促进共产主义的实现”。

所以,必须承认,按劳分配的制度是进步的、合理的。因为,这种制度现在还是一

种适合于生产发展需要的富有生命力的制度。正因为这样,我们不能设想,现在就

把这个制度加以废除。马克思说得好:“无论那一个社会形态,当它所给以充分发

展余地的那一切生产力还没有展开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

,当它所借以存在的那些物质条件还没有在旧社会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

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四

        按劳分配的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一些时候了。经验表明,这个制度是有益

于当前生产发展的。所以,我们不能同意这样的意见:按劳分配的制度应该赶快结

束。不过,这样的意见也不能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在社会主义阶段,分配的情况

将是一成不变的,开头怎样,结尾还照旧;只等人们把一切都准备妥当以后,再宣

布一种旧的制度废除,一种新的制度来临。实际上,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从来也不

曾出现这样的现象。

        人们都知道,人类社会是处在一个不停止的运动过程中。当条件成熟的时候,

就从一种性质的社会过渡到另一种性质的社会。不仅这样,就是在同一性质的社会

制度下,它也不是绝对静止的。列宁曾强调地指出:“资产阶级总是非常虚伪地把

社会主义看成是一种僵死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东西,实际上,只有从社会主义

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才会开始真正地迅速地向前推进,形成

一个有大多数居民甚至全体居民参加的真正群众性的运动。”(“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25卷,第458—459页)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包括它

的分配制度在内,也就不能看成是一个凝固的东西。

        拿我国的情况来看,在分配问题上,至少有以下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首先

,按劳分配的制度,在一个相当长久的时期内还是我国主要的分配制度。但在整个

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人们的工资收入,总的趋势将不是差别越来越大,而是逐渐缩

小。其次,国家用在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方面的费用,是带有按需分配的性质的。这

些方面的费用,过去每年都不断地有所增长,以后还会以更快的速度加大起来。再

次,去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在我国农村中相当普遍地出现了一种粮食或

者伙食供给制。它是一种带有按需分配因素的制度。应该指出:这个制度是随着我

国农村生产的发展,是适应我国高速度发展生产的要求才出现的。这个制度,在提

高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方面,已经起了一定的作用,并且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

显然,分配方面的这些发展和变化,对我国整个分配制度将会发生影响。

        在已有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某些属于共产主义萌芽的东西已在生长。

在已有的事物中孕育着新的属于未来的某些因素,这是常有的事情。对于这些新的

因素,只要它是真正适应客观需要发展起来的,就应该积极地给以支持。可以预见

得到的,分配中的共产主义性质的因素,将会逐步地发展起来,最后成为社会主要

的分配形式。不过,对于这些新的因素,我们要是不考虑到客观情况,只片面地从

主观愿望出发,就把它夸大起来,以为现在就可以用它来代替一切已有的东西,就

一定会在实际生活面前碰壁。

        在分配问题上,人们也已经承认,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各社

会成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将逐渐缩小。而这种发展趋势,是符合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

展需要的。由于工资差别的逐渐缩小,各社会成员之间的生活水平将越来越接近,

这样将有利于按劳分配制度向按需分配制度的过渡。但是,这种差别的缩小,也同

样不决定于人们的主观愿望。只有在广大劳动群众的技术和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条

件下,只有随着工业同农业、城市同乡村、熟练劳动同不熟练劳动、脑力劳动同体

力劳动的差别逐渐缩小,各社会成员间的工资的差别,才有可能大大地缩小,以致

最后消灭。很清楚地,这又要以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为它

的必要的物质前提。

        所以,在社会主义阶段,分配的制度决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个变化过程,也就

是由较低级的按劳分配到较高级的按需分配的转化过程。这个转化过程的全部完成

,将需要有一个较为长久的时间。看不到这个转化过程是不对的,以为这个转化过

程可以一举实现也是不正确的。最后,还应该指出,这个转化过程的能否完全实现

,不是决定于“公平”“平等”“永恒正义”等抽象原则是不是已为人们所接受,

而是决定于生产。因此,当我们处理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一种分配制

度是不是同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考虑到它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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