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规律性


于光远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一个

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理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经

验的丰富而逐步深入的,但是至今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而且研究得还很不细

致。一个政治经济学重要理论问题的解决,有时需要很长的时间。从资产阶级古典

政治经济学奠基人威廉·配弟“赋税论”的发表(一六六二年)算起,到马克思“

哲学底贫困”和“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发表(一八四七年和一八四九年),中间经

过将近二百年的时间,科学的价值论的基础才奠立了起来。象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

生产和价值规律这样复杂的理论问题,短时期内得不到彻底的解决,是很自然的事

。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范围很广,现在我打算就价值规律和价

格决定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    *    *

        在讨论中,许多同志说到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但是必须首先研究清楚社

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规律性,价格政策问题才能从理论上得到说明。

        价格决定的规律性同价值决定的规律性不是一回事。大家知道,“价格是价值

的货币表现”(“资本论”第3卷,第442页)。这是作为商品交换价值的一种

特殊形态——货币形态——对价格所下的定义。因此,从量上说,“价格是商品价

值量的指数”(“资本论”第1卷,第97页)。但是价格是可以同价值相背离的

。“价格和价值量相背离的可能性,是存在于价格形态之内”,因为“虽然当作一

个商品的价值量的指数的价格,是这个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但是一个商品

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并不因此就是这个商品的价值量的指数”(“资本论”第

1卷,第91--92页,译文稍作修改)。作为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关系指数的价

格,不同于作为商品价值量指数的价格,它是可以因各种因素的影响,高于或低于

商品内在的固有的价值量的。因此,如果说商品的价值,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由

生产这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因而价值决定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

相同的规律性的话,那么,价格决定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既有相同的规律性

,又有不同的规律性。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商品的价格量总是以它的价值量为

基础,这是价格决定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相同的规律性;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价格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和直接以价值的变形为基础的区别,有随时涨落和比较稳

定的区别,有自发地形成和由人们有计划地规定的区别等等,这是价格决定在不同

的社会制度下的不同的规律性。

        为什么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商品的价格都是以价值为基础呢?这是由于在这

些制度下,价值规律都起作用的结果。价值规律,一句话说就是,商品的价值量由

生产这个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这就是说,不论个别生产者生产某种

商品时消耗了多少劳动,社会上只承认这个商品凝结有生产这个商品所消耗的社会

必要劳动量。在商品交换中,如果进入交换的两个商品价值并不相等,那么随着商

品变更它的所有者,交换双方占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因之可能发生变化:拿出

价值较高的商品换回价值较低的商品的人占有社会必要劳动量就会减少,反之就会

增加。只有在进入交换的两个商品价值完全相等的时候,在商品变更它的所有者之

后;双方所占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才不发生变化。因此,在商品交换中,价格的高

低和交换双方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使得在商品交换中价格有接近价值

的趋势,使商品价格不能不以价值为基础。在垄断前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价格不

是直接以价值为基础,而是直接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以及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价格

因供求关系有时上涨有时下落的趋势的一些事实,并不能否定价格仍以价值为基础

这个规律性。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常识,我们不多解释。

        为什么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价格有自发地形成和由人们有计划地来规定的区

别,有随时上下涨落和比较稳定的区别,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和直接以价值的变形

为基础等等区别呢?这种区别不能只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解释,因为价值规律是在

这些社会制度下共同起作用的规律。这些区别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在不同的社会制

度下,除了价值规律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经济规律,它们也在价格决定中起着重

要的作用。例如在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价格之所以必然自发

地形成,就是因为在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情况下,社会分裂为无数独立的生产者

,因而价格作为商品转让的条件,只可能由各个当事人在市场上经过相互比较商品

的价值或者它们的生产价格来形成,不可能由某个中心来统一制定。在价格这样自

发地形成的前提下,我们又可以进一步看到,供求关系和因劳动生产率变化而引起

的价值变化,就会直接在价格的涨落上得到反映。至于商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为什么会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或以价值的变形为基础的区别,自然也只有从各社会

制度下有不同的经济条件、不同的经济规律中得到说明。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商

品的价格之所以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就是因为简单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买而卖”

,人们关心的是劳动能否得到等量的补偿。而在垄断前资本主义的条件下,价格之

所以直接以生产价格为基础,是因为这时不同生产部门资本家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

,使各个资本家的同量资本,不论它投入什么生产部门,也不论各个部门工人创造

的剩余价值有多有少,但是只能够依据自发形成的平均利润率取得平均利润。在垄

断资本主义条件下,一方面原有的许多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仍然发生作用,另一方面

又有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新的特有的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结果使商品价格脱离生产价

格,形成垄断价格。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有它特殊的规律性,这是因为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的

经济规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第一个特点是它的计划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

是计划价格,它不是在市场上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利益,有计划地

制定的。它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价格是根本不同的。不但在垄断前资本主义制度下

,谈不到什么计划价格,就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也根本不存在价格的计划性

。在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下,卡特尔、托拉斯、康采恩等垄断组织,把许多产品的生

产绝大部分集中到自己手里,打败竞争的对手,形成了垄断价格。垄断价格,是垄

断组织残酷地剥削本国劳动者和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的手段。

垄断价格反映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反映了垄断资本家之间尖锐的

斗争,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价格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保证人民生活不断提高

的手段。计划价格,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

济有计划的领导。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能够而且必然是计划价格,这是因为,

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共所有,从而产品由社会来支配,没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没有

自由竞争。当然,计划价格不是人们主观任意决定的。尽管在制定价格中,表现出

人的高度的主观能动性,计划价格的高低,仍由各种客观的经济条件决定。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第二个特点是直接以价值为基础。这个特点并不是

经济学界一致公认的。有人认为价格与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更说不上什么价格有

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必然趋势。也有一些人肯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与价值间的

必然联系,但是不承认价格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客观规律性。他们认为,在社会主

义制度下,国家有必要规定各部门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计算投资的经济效果和实

行经济核算的一个主要工具,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平均利润与由成本和平均

利润构成的生产价格等经济范畴,而商品的价格将由这个生产价格来决定。在社会

主义制度下,价格是否有向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变化的必然趋势,是一个比较复杂、

需要依据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仔细加以研究的问题。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决定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这样一个特点呢?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交换主要发生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

经济之间、国家和职工之间以及国营企业之间,因此关于价格变化的根本趋势问题

,也就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作一些分析。

        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也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下城乡之间、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从旧的

城乡关系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在革命胜利之前,城市剥削乡村——在殖民地半殖

民地国家里,还有帝国主义对广大农村残酷的剥夺——这种城乡关系,同许多国家

工业品的价格高于价值,农业品低于价值的情况,是密切联系着的。社会主义革命

的胜利,新的城乡关系、工农联盟、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贯彻,要求工农产品的价格

逐渐接近价值。就我国的情形来看,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全

国工农业商品比价指数,一九五七年比一九五0年缩小了百分之二十三点三(见“

经济研究”,1958年第9期第52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农业产品有进

一步接近价值的趋势。

        在国家和职工间的交换中,现在国家还需要自觉地运用价格杠杆,规定卖给职

工的消费品的价格高于、等于或低于其价值,来影响某些产品的销售数量这种情况

同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直接以它的价值为基础的规律性是否不相容呢?不是这样。

因为,价格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律性,并不是说价格与价值不可能发生背离。

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就是如此。不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与价值如何符合

和背离的规律性,同简单商品生产下原则上不同。至于某些特殊商品,如烟、酒和

某些高级消费品,价格规定得要比它的价值高得很多的情况,也不能用来作为否认

价格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论据。因为这样来规定价格的目的是,适当限制这些商品

的消费,同时对一部分生活水平高的人起征税的作用,增加国家收入。但是随着生

产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习惯的改善,规定这些商品价格特别高

于价值的根据,就会逐渐消失。至于某些产品(如某些医药卫生等用品)价格特别

低于价值的情况,实质上是逐步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的步骤,也不能以此为根据,

来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产品的价格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律性。

        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来看,更好地实行经济核算,也要求产品的价格逐

渐接近价值。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真实的经济运动时常以颠倒、歪曲的形

式表现出来。例如,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劳动力的买卖表现为劳动

的报酬等等。这也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客观规律性。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

有向群众掩盖经济运动真相的必要性,相反地,为了便于管理,为了提高人民群众

的生产积极性和政治积极性,就要求通过恰当的形式,把社会生产的实际状况尽可

能明白地确切地表现出来。这就要求价格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在价格直接以价值为

基础的情况下面,价格就能比较确切地反映生产这个产品时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

时间;生产这个产品时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就能比较确切地表现生产这个产

品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生产这个产品时付出的工资,就能比较确切地表示劳动者

在生产这个产品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由产品的价格减去所消耗的

生产资料的价格后的那个货币额,就能比较确切地表现生产这个产品时新创造的价

值;而根据价格计算出来的成本、利润、资金、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等也就

都能比较确切地反映相应的经济关系。如果相反的价格不是直接以价值为基础,那

么上述各种范畴都不能直接地反映出那真实的经济关系,这就会增加我们正确认识

经济现象的困难。这同社会主义制度下真实的经济运动应该得到最明白的表现形式

的要求是不符合的。

        至于生产价格,作为客观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我认为很值

得怀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既然没有自由竞争,没有资金的自由转移,就不可能

发生利润率平均化的倾向,因此也就不存在平均利润的范畴。但是有人认为,毋须

有利润平均化的客观趋势,可以用某一个生产部门所有企业的资金总额,去除这个

部门所有企业的利润总额,得出平均利润率这个数值,并把个别企业的利润率同这

个平均利润率加以比较,用它来反映投资的经济效果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状况。根据

这一点他们肯定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的范畴是客观存在的,肯定社会

主义制度下,价格直接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这篇文章中不能

对这个问题充分展开讨论。但是这种说法中有一个困难,那就是:他们不好说可以

对社会生产所有的部门计算出统一的平均利润率,因为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而如

果没有整个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也就不存在生产价格的范畴。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第三个特点,是有较大程度的稳定性。社会主义制

度下价格较大程度的稳定性,指的不是由于劳动生产率停滞不发展,或是供需关系

变化很小而产生的那种稳定性,而是价格水平不依供求状况和价值变化而随时变动

的那种稳定性。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的较大程度的稳定性,是由价格的计划性决定

的。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生产无政府状态,不存在各企业间的竞争,不但生

产是有计划的,而且个人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纳入计划轨道,因此在供求关系

发生变动的时候,可以不让价格自发地涨落。一时出现的供求关系同价格水平之间

的矛盾,可以不采取涨价或减价的办法而采取其他办法来解决。例如,可以有计划

地增加生产(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或适当地缩减生产(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

;可以重新调整物资分配计划,实行消费品的计划供应,适当增加或减少物资储备

等等。但这决不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供求关系对价格完全不发生影响,或者说

,供求关系影响价格的规律性,根本不存在。在社会上还存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

种形式的时候,在大部分消费品的分配还通过劳动者用货币收入在市场上自由选购

的方式来实现的时候,在国家对价格管理还不十分严格的时候,价格完全不反映供

求关系是不可能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可以暂时不顾价格水平同供求关系不

相适应的状况,对价格不作调整。在这时候,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供求不平衡的

状况,对现有的价格是一个冲击力量。但这种冲击力量,可以归于消灭,如果不久

以后生产和消费状况发生了改变,重新出现供求平衡的状况代替了一度出现的供求

不平衡的状况。这种冲击力量也可以比较长时期的保持下去,如果不能在最短期间

从生产和消费上解决供需平衡的问题,但是供需间的不平衡,没有大到使原有价格

水平无法维持下去的程度。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当供求不相适应的情况进

一步扩大,对价格的冲击力量大到一定程度,使原有的价格水平事实上无法维持下

去。把上面说的这几种情况归结起来,我认为客观上存在着这样一个规律性是比较

明显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反映比较长期的供求关系,不象在小商品生产和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下那样,价格跟着供求关系的变动随时涨落。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有较大程度的稳定性,还表现为价格不是随价值的变动而

随时变动。某个商品的市场价值,是随着技术进步,随着适应社会对这个商品需要

的状况而引起的生产条件的变化而随时变化的(请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第10章)。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却不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随时变

化的。如果价格每月每季都随着价值变化而变化,那就根本没有较大程度的稳定性

可言了,而为了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管理,有利于居民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在

社会主义制度下有必要力求价格有较高程度的稳定性。

        当然,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既然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有

向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变化的必然趋势,既然价格不能完全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

格不变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价格应该逐渐下降,社会主义

制度下价格有较大程度的稳定性这个特点,只是要求这种下降不是随时的,不是波

动式的,而是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由国家有计划地来作一次调整。因此,在社会

主义制度下有计划地调整价格就是必然的。把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所具有的相对稳

定性理解成为绝对稳定性,认为历史上形成的东西,就完全是合理的,认为可以不

去研究价格长期变化的趋势,不去研究短期中围绕价格问题上的各种因素的作用,

及时地适当地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那是不对的。

        上面对社会主义制度价格决定的一些客观规律性,作了极其粗略的分析,现在

再来讨论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问题。所谓价格政策问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

领导机关,按照实际经济情况,正确地运用经济规律,制定各种商品的价格,使其

结果符合于预定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人民的团结

的目的。

        关于运用正确的价格政策以达到我们预期目的的情形,不外乎薛暮桥同志在“

红旗”第十期那篇文章中指出的那几个方面:影响某些产品的生产数量,以保持各

类产品供需之间的平衡;影响某些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以保持各类消费品供需之间

的平衡;调整各阶层人民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工人同农民之间消费基金的分配。除

此之外,可以补充的是,正确地制定价格,还可以达到更好地计算投资的经济效果

、更好地实行经济核算制、更好地进行计划统计工作的目的。

        为什么运用正确的价格政策可以达到上面所说的这些目的呢?这是因为,尽管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必然以价值为基础,而且还有同价值接近的必然趋势,但

是在不脱离以价值为基础的条件下,价格水平究竟多高,是可以由国家来规定的。

如果一种产品只可能有一种价格,如果产品的价格不允许同它的价值有任何背离,

那就根本没有价格政策可言了。价格政策问题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我们可以对商

品价格有所选择,使得价格同价值相符合或发生程度不同的背离。在制定价格时,

对我们重要的,也就是要能够科学地预见制定不同的价格会产生如何不同的结果。

在这里正确地认识价格决定的规律性,正确地认识价值规律以及其他在社会主义制

度下起作用的经济规律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在价格政策和价值规律问题上,“红旗”第十期发表的薛暮桥同志的文章中,

有一些说法我认为说得很好,我完全同意;有一些说法我认为讲得还不十分完满,

需要作些补充;也有一些说法我认为不能同意。在这里,我想说一说自己的一些看

法,就正于薛暮桥同志,并且希望得到其他同志的指正。

        我完全同意薛暮桥同志那篇文章中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产品的价格不能脱

离价值,价格一定要接近价值本身的看法。他在文章中认为,不论集体所有制经济

单位中生产出来用来同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交换的产品,不论社会卖给个人消费用

的产品,不论国营企业间在生产中交换的产品,它们的价格都是以价值为依据。特

别对国营企业价格,他的意见更加明显。他说:“社会主义国家决定国营企业各种

产品的价格唯一可以采取的依据,就是价值,就是生产这件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

劳动量(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社会主义国家的各国营企业,必须用基本

上符合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价格,来互相交换其产品”。我认为明确地提出这些观

点,对于从理论上研究价格决定的规律性,或是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都是有好

处的。在这里我想补充的是,在说到这些问题时,还应该明确地指出,在社会主义

制度下,价格只是有向着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变化的趋势,至于当前价格是否已经近

似于价值,那是另外一件事情。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各种产品的价格,是由于种种

历史的原因形成的,有的高于价值,有的低于价值,价格与价值一定程度的背离,

今天还是普遍存在着的现象,而两者完全符合却是偶然的现象。今天各类产品的价

格与价值的背离,主要还不是由于各类产品的价值难于计算①,和由于劳动生产率

的不断提高而引起的价值的不断变化,而是我国的经济生活没有也不必要提出全面

调整产品价格使它符合于价值的任务,因为如果要那样做,就会对生产和人民生活

发生非常大的影响,其结果未必是我们所期望的。今天提出在商品交换中必须遵守

等价交换原则,我认为还不就是要“每一种产品都按照它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量

)来进行交换”,而是如有些同志指出的,要“以社会公认的价格来出售和买进商

品”(参看“红旗”1959年第10期第11页和“经济研究”1959年第1

期第48页)。这个价格当然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但它同价值并不一定要符合,而

可以有所背离。我认为,今天我们提出在商品交换中要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目的

还不是因为我们现在对许多商品价格与价值有所背离的状况已经不能容忍,需要马

上进行一番改革,需要马上按照价格与价值相等的原则来调整价格,马上要把这个

背离缩小到最低限度;而是为了针对一些人的错误想法,防止有人不依照通常的价

格来换取公社、生产队的生产物,以致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由于有一些同志(包括薛暮桥同志在内)把在今天商品交换中实行的等价交换

的原则,理解为根据同产品的价值相一致的价格来相互交换,而不是理解为根据以

价值为基础,但是又同价值可以有所背离的价格来相互交换,于是就发生所谓价值

规律的两种作用或价值规律作用的两个方面的问题。薛暮桥同志说:“价值规律要

求各种产品的价格,都必须以它的价值,即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这是

价值规律所起作用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某种产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它的价

值,那就会影响它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反过来,如果产销不平衡,也有可能影

响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价值规律对这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价格)起调节

作用。”这种说法,我认为不能同意。因为任何价格,不论高于、等于或低于价值

,都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不能把价格与价值有所背离同价格以价值为基础这两者当

作价值规律起作用的两个方面,来相互加以比较。同时,价格不论高于、等于或低

于价值,都会对生产和销售发生影响;不能说在同价值相符合时,价格高低对生产

和销售就不发生影响,只有同价值背离时,价格高低才对生产和销售发生影响。准

确地说,——由原先价格与价值一致,变为价格与价值背离,或者由原先价格与价

值背离,变为价格与价值一致,或者改变了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程度——而不是价

格与价值是否背离这种静止的状态。

        薛暮桥同志接着还说,“价值规律的前一种作用,必须受到普遍的重视,即使

国营工业列入计划的产品也不能例外(至多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价值规律的后一

种作用,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已经

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价值规律已经不起作用;它还是在起作

用,在冲击着我们的国家计划。如果价格和价值背离过大,它的冲击力量仍有可能

影响生产和销售数量,甚至可能破坏国家计划,破坏供需间的平衡。特别对于集体

所有制经济和不列入计划的产品,价值规律的冲击力量所发生的破坏作用就更大。

        这一段话的意思不容易看得清楚。从整段文字来说,这里所说的价值规律的作

用,应该是在国家有计划地利用价格工具来影响生产和销售时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

。如果那样,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应该是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的,

不能说它冲击着国家计划。

        应该承认,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有对国家计划的冲击力量。但是不能脱离社

会内部人与人的矛盾,抽象地认定价值规律就是这样的冲击力量。更不能抽象地把

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看成是这样的冲击力量。对国家计划起某种破坏作用的冲击力量

,应该从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矛盾中去找。在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存在着既代表社会

整体利益,又代表社会局部利益,既代表社会长远利益,又代表社会暂时利益的力

量;但也还存在有脱离整体利益,脱离长远利益,只代表某种局部的(有时只代表

个人)、暂时的、狭隘的利益的带有自发性的力量。后一种力量的不顾大局的行为

,对国家计划起破坏作用。这种带有自发性的力量,并不一定是什么固定的社会集

团,它可以是在某一个时间和在某一件事情上,由于脱离计划,脱离领导,而形成

的一种力量。此外,有时人们由于不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犯了错误,例

如制定了错误的价格,也会对国家计划发生不利的影响。根据这种认识,为了使国

家计划不受破坏,就要同这种带有自发性的力量作斗争,就要努力避免犯错误。把

对国家计划的某些破坏性的作用,抽象地说成价值规律的作用,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把对计划的冲击作用,抽象地说成价值规律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学界很流行的

一种说法。这种说法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这种说法所根据的是:当某些带自发性

的力量在对国家计划起破坏性的作用时,常常通过作为客观规律的价值规律的作用

。因此有些人没有经过仔细的分析,抽象地认定价值规律对国家计划起冲击作用。

我认为在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时,应该把那种利用价值规律对国家

计划起破坏作用的社会根源找出来,然后才能找到克服这种破坏作用的有效的办法

。打价值规律的屁股,是找不到克服这种消极作用的途径的。

        关于价格与价值背离与否、背离程度的大小,同国家计划、同供需平衡的关系

问题,我的意见是:不应该抽象地认定价格与价值背离的程度越大,对供需平衡的

冲击就越大。应该看到,决定对供需平衡冲击力量的大小的,不是抽象的价格与价

值背离的程度的大小,而是价格与价值背离的程度同供求不平衡的程度两者不相适

应的程度。我们知道,有些供需平衡的状况是同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相适应的。例如

烟、酒供需的平衡,就是在价格高于价值很多的情形下建立起来的。如果一下子让

烟、酒的价格等于价值时,烟、酒的供求平衡,国家在烟、酒等产品方面的计划反

而马上就会遭受到破坏。

        以上只是从社会主义国家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国家怎样利用价格政策方面,来

讨论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的问题。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

的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不仅表现在上述价格决定和价格政策上面。在确定投资和采

用新技术的经济效果方面,在组织经济核算方面,在制订发展国民经济计划方面,

价值规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探讨和说明这些问题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

。经济工作要愈做愈细致,就愈要求我们深刻了解各项经济工作的理论依据。我认

为对这些问题加以认真的、具体的研究,是我国经济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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