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规律性
于光远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一个
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理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经
验的丰富而逐步深入的,但是至今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而且研究得还很不细
致。一个政治经济学重要理论问题的解决,有时需要很长的时间。从资产阶级古典
政治经济学奠基人威廉·配弟“赋税论”的发表(一六六二年)算起,到马克思“
哲学底贫困”和“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发表(一八四七年和一八四九年),中间经
过将近二百年的时间,科学的价值论的基础才奠立了起来。象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
生产和价值规律这样复杂的理论问题,短时期内得不到彻底的解决,是很自然的事
。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范围很广,现在我打算就价值规律和价
格决定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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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中,许多同志说到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但是必须首先研究清楚社
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规律性,价格政策问题才能从理论上得到说明。
价格决定的规律性同价值决定的规律性不是一回事。大家知道,“价格是价值
的货币表现”(“资本论”第3卷,第442页)。这是作为商品交换价值的一种
特殊形态——货币形态——对价格所下的定义。因此,从量上说,“价格是商品价
值量的指数”(“资本论”第1卷,第97页)。但是价格是可以同价值相背离的
。“价格和价值量相背离的可能性,是存在于价格形态之内”,因为“虽然当作一
个商品的价值量的指数的价格,是这个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但是一个商品
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并不因此就是这个商品的价值量的指数”(“资本论”第
1卷,第91--92页,译文稍作修改)。作为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关系指数的价
格,不同于作为商品价值量指数的价格,它是可以因各种因素的影响,高于或低于
商品内在的固有的价值量的。因此,如果说商品的价值,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由
生产这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因而价值决定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
相同的规律性的话,那么,价格决定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既有相同的规律性
,又有不同的规律性。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商品的价格量总是以它的价值量为
基础,这是价格决定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相同的规律性;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价格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和直接以价值的变形为基础的区别,有随时涨落和比较稳
定的区别,有自发地形成和由人们有计划地规定的区别等等,这是价格决定在不同
的社会制度下的不同的规律性。
为什么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商品的价格都是以价值为基础呢?这是由于在这
些制度下,价值规律都起作用的结果。价值规律,一句话说就是,商品的价值量由
生产这个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这就是说,不论个别生产者生产某种
商品时消耗了多少劳动,社会上只承认这个商品凝结有生产这个商品所消耗的社会
必要劳动量。在商品交换中,如果进入交换的两个商品价值并不相等,那么随着商
品变更它的所有者,交换双方占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因之可能发生变化:拿出
价值较高的商品换回价值较低的商品的人占有社会必要劳动量就会减少,反之就会
增加。只有在进入交换的两个商品价值完全相等的时候,在商品变更它的所有者之
后;双方所占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才不发生变化。因此,在商品交换中,价格的高
低和交换双方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使得在商品交换中价格有接近价值
的趋势,使商品价格不能不以价值为基础。在垄断前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价格不
是直接以价值为基础,而是直接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以及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价格
因供求关系有时上涨有时下落的趋势的一些事实,并不能否定价格仍以价值为基础
这个规律性。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常识,我们不多解释。
为什么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价格有自发地形成和由人们有计划地来规定的区
别,有随时上下涨落和比较稳定的区别,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和直接以价值的变形
为基础等等区别呢?这种区别不能只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解释,因为价值规律是在
这些社会制度下共同起作用的规律。这些区别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在不同的社会制
度下,除了价值规律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经济规律,它们也在价格决定中起着重
要的作用。例如在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价格之所以必然自发
地形成,就是因为在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情况下,社会分裂为无数独立的生产者
,因而价格作为商品转让的条件,只可能由各个当事人在市场上经过相互比较商品
的价值或者它们的生产价格来形成,不可能由某个中心来统一制定。在价格这样自
发地形成的前提下,我们又可以进一步看到,供求关系和因劳动生产率变化而引起
的价值变化,就会直接在价格的涨落上得到反映。至于商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为什么会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或以价值的变形为基础的区别,自然也只有从各社会
制度下有不同的经济条件、不同的经济规律中得到说明。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商
品的价格之所以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就是因为简单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买而卖”
,人们关心的是劳动能否得到等量的补偿。而在垄断前资本主义的条件下,价格之
所以直接以生产价格为基础,是因为这时不同生产部门资本家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
,使各个资本家的同量资本,不论它投入什么生产部门,也不论各个部门工人创造
的剩余价值有多有少,但是只能够依据自发形成的平均利润率取得平均利润。在垄
断资本主义条件下,一方面原有的许多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仍然发生作用,另一方面
又有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新的特有的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结果使商品价格脱离生产价
格,形成垄断价格。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有它特殊的规律性,这是因为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的
经济规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第一个特点是它的计划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
是计划价格,它不是在市场上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利益,有计划地
制定的。它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价格是根本不同的。不但在垄断前资本主义制度下
,谈不到什么计划价格,就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也根本不存在价格的计划性
。在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下,卡特尔、托拉斯、康采恩等垄断组织,把许多产品的生
产绝大部分集中到自己手里,打败竞争的对手,形成了垄断价格。垄断价格,是垄
断组织残酷地剥削本国劳动者和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的手段。
垄断价格反映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反映了垄断资本家之间尖锐的
斗争,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价格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保证人民生活不断提高
的手段。计划价格,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
济有计划的领导。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能够而且必然是计划价格,这是因为,
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共所有,从而产品由社会来支配,没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没有
自由竞争。当然,计划价格不是人们主观任意决定的。尽管在制定价格中,表现出
人的高度的主观能动性,计划价格的高低,仍由各种客观的经济条件决定。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决定的第二个特点是直接以价值为基础。这个特点并不是
经济学界一致公认的。有人认为价格与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更说不上什么价格有
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必然趋势。也有一些人肯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与价值间的
必然联系,但是不承认价格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客观规律性。他们认为,在社会主
义制度下,国家有必要规定各部门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计算投资的经济效果和实
行经济核算的一个主要工具,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平均利润与由成本和平均
利润构成的生产价格等经济范畴,而商品的价格将由这个生产价格来决定。在社会
主义制度下,价格是否有向直接以价值为基础变化的必然趋势,是一个比较复杂、
需要依据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仔细加以研究的问题。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决定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这样一个特点呢?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交换主要发生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
经济之间、国家和职工之间以及国营企业之间,因此关于价格变化的根本趋势问题
,也就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作一些分析。
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也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下城乡之间、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从旧的
城乡关系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在革命胜利之前,城市剥削乡村——在殖民地半殖
民地国家里,还有帝国主义对广大农村残酷的剥夺——这种城乡关系,同许多国家
工业品的价格高于价值,农业品低于价值的情况,是密切联系着的。社会主义革命
的胜利,新的城乡关系、工农联盟、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贯彻,要求工农产品的价格
逐渐接近价值。就我国的情形来看,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全
国工农业商品比价指数,一九五七年比一九五0年缩小了百分之二十三点三(见“
经济研究”,1958年第9期第52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农业产品有进
一步接近价值的趋势。
在国家和职工间的交换中,现在国家还需要自觉地运用价格杠杆,规定卖给职
工的消费品的价格高于、等于或低于其价值,来影响某些产品的销售数量这种情况
同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直接以它的价值为基础的规律性是否不相容呢?不是这样。
因为,价格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律性,并不是说价格与价值不可能发生背离。
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就是如此。不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与价值如何符合
和背离的规律性,同简单商品生产下原则上不同。至于某些特殊商品,如烟、酒和
某些高级消费品,价格规定得要比它的价值高得很多的情况,也不能用来作为否认
价格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论据。因为这样来规定价格的目的是,适当限制这些商品
的消费,同时对一部分生活水平高的人起征税的作用,增加国家收入。但是随着生
产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习惯的改善,规定这些商品价格特别高
于价值的根据,就会逐渐消失。至于某些产品(如某些医药卫生等用品)价格特别
低于价值的情况,实质上是逐步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的步骤,也不能以此为根据,
来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产品的价格有直接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律性。
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来看,更好地实行经济核算,也要求产品的价格逐
渐接近价值。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真实的经济运动时常以颠倒、歪曲的形
式表现出来。例如,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劳动力的买卖表现为劳动
的报酬等等。这也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客观规律性。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
有向群众掩盖经济运动真相的必要性,相反地,为了便于管理,为了提高人民群众
的生产积极性和政治积极性,就要求通过恰当的形式,把社会生产的实际状况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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