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路线


——人民检察工作十年的基本总结


张鼎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

中国人民伟大的领袖毛泽东同志领导下,创立了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丰功伟绩。

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已经被废除,代之以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生

产建设成就辉煌,人民生活蒸蒸日上;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

现在,无论农村和城市,都是欣欣向荣,一片光明。我们的国家,已经以空前巩固

和强大姿态,屹立于世界。

        在短短十年当中,我们国家为什么能够取得这样伟大的成就呢?最根本的原因

是,我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在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

统治之后,成功地实行了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无产阶级专政问题。

由于在整个过渡时期内阶级斗争始终存在,无产阶级革命就不仅要夺取政权,而且

要在夺取政权以后建立起自己的专政,以镇压反革命的抵抗,保证实现社会主义与

共产主义。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毛泽东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

一普遍真理,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在理论上作了创造性的发展。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以前,他在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写道:“中国人民在几十

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

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并且“以此作为条件,

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及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

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毛泽东同

志谆谆告诫我们:“革命的人民如果不学会这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他

们就不能维持政权,他们的政权就会被内外反动派所推翻,内外反动派就会在中国

复辟,革命的人民就会遭殃。”①毛泽东同志这篇伟大著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

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我国的历史事实,完全证明毛泽东同志的论断是正确的。我国人民在取得政权

以后,面临着新的艰巨任务,就是要把民主革命进行到底,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

底,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国内外反动派时时刻刻都在

妄想推翻我们,妄想在中国复辟。大家知道,蒋介石集团是我国历史上集古今中外

反动统治之大成的一个庞大的末代皇朝。这个反动统治被推翻了,但它的阶级基础

并不是一下就可以完全消灭的。这个反动集团所豢养爪牙——土匪、恶霸、特务、

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还散布在国内各个角落。这些反动阶级和反动势

力,对于我们彻底完成民主革命,进行了激烈的抵抗和破坏。同时,美帝国主义乘

着我们新中国建立还不久的时候,就在朝鲜发动的侵略战争,霸占了我国的领土台

湾,并且千方百计地派遣特务间谍进来搞阴谋破坏活动,妄图恢复它在中国的反动

统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两条道

路的斗争成为国内最突出的矛盾。一部分抗拒改造的城乡资产阶级分子,不断地从

各方面阻挠我们事业的前进;而残余的反革命势力,则成了维护资本主义的急先锋

。我国十年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国内外反动派是不会死心的,他们总是妄想阻挡历

史巨轮的前进。

        但是,国内外反动派的阴谋并没有得逞。我们的党和国家成功地实行了人民民

主专政,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一日千里地前进。我们对帝国主

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专政,对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

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的专政,都是彻底的,正确的,成功的。

十年来,我们的国家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把一切可

能联合的力量,都团结起来了。并且依靠着团结起来的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的力

量,对反动阶级和反动派实行专政,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只要

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工作,给以生活出路。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

己。现在这些人当中的大多数,在向好的方面变化,不少人已经改造成为新人。对

于那些敢于造反,敢于捣乱的反革命分子,就坚决地予以镇压。十年当中,我们国

家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针对反革命分子的猖狂进攻,发动了群众性的镇

压反革命运动。这个运动深入到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规模是巨大的,而且是一步

一步深入的。结果,彻底而又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基本上肃清了残余的反革命

势力,取得了肃反斗争的伟大胜利。人民民主专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

社会主义建设的飞跃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进道路;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

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又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运用人民军队、人民警察、人民

法庭和监狱等武器,来对反动阶级和反动派实行的专政。人民检察机关就是人民民

主专政的武器之一。十年来,我们国家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过程中,十分重视运

用人民检察机关这个武器,来同国内外反动派作斗争。

        承担着国家和人民所赋予执行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人民检察机关,十年来积极

地投入了镇压反革命的斗争,始终把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作为自己的首要

任务。人民检察机关通过自己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

劳动改造工作的检察、对社会改造工作的检察等法律监督职能,把自己的斗争锋芒

,指向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分子,指向进行现行破坏活动

的反革命分子,指向有严重血债和民愤很大而又拒不投案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指向

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其他犯罪分子。同时,在这个斗争中,又注意了防

止偏差,保护好人,保证了斗争的正确进行。这样,我国人民检察机关,在执行人

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中,充分发挥了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获得了巨大的成绩。

        人民检察机关所以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获得巨大的成绩,就是因为我们

无论在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法方面,都坚持执行了党所制定的人民民主专

政的正确路线;并且在执行正确路线的过程中,总结了经验,教育了干部,壮大了

队伍。

        在方针政策方面,人民检察机关历来注意严格分清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

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专政的矛头指向敌人,并且在对敌人的专政中

,采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

        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之间的斗争,是国内

的主要矛盾。这种矛盾,在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大多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在

某些范围内表现为敌我矛盾。正确地认识这个问题,是区分两类矛盾的关键所在。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

残余势力,已经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破坏社会主义的急先锋,是反革命势力当中坚

决的部分,对他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实行专政。对于那些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盗窃犯

、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

专政。

        民族资产阶级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我们社会主义革

命的目的,是要消灭资产阶级。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

性:既有剥削工人阶级的一面,又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所以我们就有可能

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一般地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达到彻底消

灭资本主义的目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阶级分子都能老老实实接受改造的。资

产阶级的右派分子就向党、向人民、向社会主义发动过猖狂进攻。他们同人民之间

的矛盾是敌我矛盾,我们必须击退他们的进攻,才能保卫社会主义事业;但是在处

理上,只要他们没有触犯刑律,仍然可以不用法律惩办。至于对那些从政治上、经

济上破坏社会主义事业而又触犯刑律的资产阶级分子,那是必须依法惩办的。

        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之间的斗争,在劳动人民当中也有

它的反映。我国劳动人民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觉悟是很高的,但也有极少数意志

薄弱的人,受了资产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而发生犯罪现象。这种现象

,在阶级斗争没有消灭以前,还会长期存在。但是,由于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性,消灭了产生犯罪的经济基础和逐步清除剥削阶级思想,由于我们坚决贯彻执行

了用说服教育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因此,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越来越高,

人民内部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少。对于人民内部的犯罪现象,虽然也要依法处理,但

这只是作为说服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同对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

的。至于那些已经转化成为敌我矛盾的犯罪现象,那当然是属于专政的范围。

        人民检察机关正因为在工作中严格分清和正确处理了两类矛盾,即防止了看不

见敌我矛盾,把敌我矛盾当成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的右倾偏向;又防止了夸大敌我

矛盾,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成敌我矛盾来处理的“左”倾偏向;而且能够根据两类矛

盾的互相转化,在处理方法上也随之转化。这样就有力地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

        人民检察机关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惩办,历来是坚决的。因为,

对敌人不能讲仁慈,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不这样做,就不能够迫使

反革命分子放下屠刀,就不能够迫使反动阶级和反动派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就不

能够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国家在惩办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时候,根

据不同情况,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

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对于少数罪行比较严重的反革命分子,

逮捕起来,判处徒刑;对于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则判处死

刑;对于占大多数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则是留在社会上,采取判处管制、剥夺政治

权利、监督生产等办法处理。反革命分子只要真正改恶从善,我们就宽大对待,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减刑、免予起诉、安置职业等,立了大功的还给予奖励。但是

,经过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如果又重新犯罪,那就再捉再办。实行这个政策,

就有力地打击和分化了反革命势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我们的国家所以惩办反革命分子,并不是单纯地为了惩罚,重要的是为了剥夺

他们借以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条件,以便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

根本上肃清反革命和消灭犯罪。因此,我们对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实行劳动

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于留在社会上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则把他们放在

劳动群众的生产组织中去,依靠群众的力量来监督劳动和教育改造。由于我们采取

了这种阶级斗争和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多数反革命分子经过改造都在向好

的方面变化,其中有一部分确实已经改恶从善,得到了宽大处理。不少罪犯经过改

造以后,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最近,根据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中

央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国家对于一部分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

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些都说明了我们执行惩办与宽

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人民检察机关坚持严格区分两类矛盾,把自己的斗争锋芒对准敌人,对敌人采

取正确政策,结果就有力地保证了对敌斗争又狠、又准、又稳地进行,并且分化瓦

解了敌人,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在组织领导方面,人民检察机关也一贯坚持执行党的正确路线,这就是:在党

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同国家的其他专政机关紧密合作和互相制约,并且把自己

的专门工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密切结合起来。

        我国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他

们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互相合作的关系,共同对付敌人的关系,共同执行人民民主

专政任务的关系,这是一个大前提。如果首先不是这样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就不

能够强有力地对敌人实行专政。我国的专政机关历来是紧密合作、团结一致的。人

民公安机关在对敌斗争中是英勇机智的,执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对于案件的侦查

、反革命分子的改造以及治安保卫等工作,都是做得出色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是极其严肃、谨慎的。他们都模范地遵守法律。因此,人民检察机关对于他们的

工作始终给以积极的支持。当然,由于这三个机关的具体职能不同,在办理案件的

时候,有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是好事。通过不同意见的

争论,作出正确的决定,更能保证三个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地执行国家法

律。因此,这三个机关的关系,又是在共同对敌的基础之上,互相制约的关系。不

仅人民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活动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对

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也可以提出来;法院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审判

活动,监督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工作。实践证明,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个机关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是优越的,执行的效果是良好的,既保证了我们有力地打

击敌人,又保证了对敌斗争的准确性。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以具有无穷无尽的力量,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专

政机关是建立在具有高度社会主义觉悟的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基础之上的。

        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的我国劳动人民,很清楚地知道: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

罪分子是革命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因此,人民群众对于任何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其他

犯罪活动,嗅觉和视觉十分敏锐。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事实上已经陷

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人民群众的这种力量,是巨大无比的。人民检察机关

,同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始终都是紧密地依靠这种力量,进行镇压反革

命斗争的。在历次镇反运动中,我们都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教育群众提高政治觉

悟和革命警惕性,动员群众积极地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号召群众检举和揭发反革

命分子。事实上,大多数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都是被群众检举和揭发出来的,不少

反革命分子在群众压力下被迫投案自首。当然,对于反革命分子的惩办,那是由国

家专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但是我国专政机关就是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也经

常广泛地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比如人民检察机关常常采取携卷下乡、

就地办案等方法,到群众中去进行辩论,研究某些反革命分子是否应该逮捕,是否

应该起诉。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准确地打击了敌人,而且提高了群众的革命觉悟,

丰富了群众的革命斗争经验。

        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的预防工作,对于反动阶级的残余

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人民检察机关也是同人民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一起,一向紧密地依靠人民群众来进行的。特别是在一九五八年的大跃

进当中,人民群众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安全运动”,通过这个运动,全国各地都出

现了许许多多不发生任何犯罪案件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城镇基层单位。实践证明,安

全运动是专政机关依靠群众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人民公社的一种好形式。

        无论是国家专政机关的专门工作,无论是人民群众的对敌斗争,都必须完全置

于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因为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者,是代表工人阶级领导

这个专政的。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使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十分艰巨、复杂、

类锐的斗争,取得彻底的胜利。所以要不要共产党领导的问题,乃是人民民主专政

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事实上,十年来,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所取得的一

切成就,都是同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分不开的。为人民民主专政

奠定全部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的,正是共产党;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定正确路线的,

正是共产党;在复杂的国内外阶级斗争中英明地领导着人民民主专政事业的,正是

共产党。我们人民检察机关的经验也是如此,必须把检察工作完全置于党中央和各

级党委领导之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并且不断地用党的思想——马克思列宁主

义的思想,去武装干部的头脑,增强干部的党性锻炼,才能胜利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我们最深刻的体验是: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

        在工作方法方面,人民检察机关从来就强调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照唯物辩

证法办事。

        人民检察机关为了很好地执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一定要协同人民公安机关

和人民法院,对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的形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我国

过渡时期的情况表明: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是长期的、激烈的;虽然从总的方面来

说,随着我们的政权日益巩固,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日益提高,反革命

总是越打越少,越来越弱,敌我斗争是越来越向有利于我们的方面发展的;但是这

种发展过程,是一个曲折、复杂的前进过程,从敌人的活动来讲,是有起有伏的,

从我们的斗争来讲,是有紧有松的,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从全国各个地区、各个方

面来说,又往往表现为此起彼伏、此紧彼松的形态。为了切实地掌握阶级斗争和敌

我斗争的这种实际形势,就必须结合党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斗争,经常地进行调

查研究工作。否则,就容易脱离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的实际形势,不能适时地、准

确地打击敌人。

        同时,还应当协同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反革命分子、反动阶级、反动

派以及其他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社会阶级的政治

动向,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人民检察机关应当经常对反革命分子的全面情况,或

者是某种类型、某个地区、某个时期的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工作,研究犯罪活动

的规律和特点,以保证正确的执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对于每一个案件,人民检察机关都应当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

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详细地占有全部犯罪材料,周密地搜集各种犯罪证据,同时重

视每一个反面材料和反证,进行全面的分析。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证据论者,反

对不从实际出发,不充分搜集证据,不重视证据的主观主义的方法;反对不分析研

究客观事物,不分析研究证据,只停留在问题的现象上的形而上学的方法。我们党

所规定的处理案件的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人民检察

机关和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一直是严格遵照党的这些原则办事的。

        为了在全体检察干部中树立这样一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人民检

察机关经常组织检察干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和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了解

案件的实际情况,了解阶级斗争、敌我斗争的实际情况。同时,有计划地组织干部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确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

观和方法论。由于深入实际和学习理论,检察干部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不

断得到发扬,保证了我们能够正确地执行方针政策,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保证了

我们能够在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中既具有充沛的革命热情,又保持科学分析的头

脑;保证了我们坚持执行党所制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路线。

        由于始终坚持贯彻执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路线,十年来人民检察机关在执行

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中,充分发挥了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我们在贯彻

这条正确路线的时候,并不是没有遇到障碍的。在某些时候,还有人坚持一种同我

们的正确路线相对立的错误路线。这种错误路线,主要表现为:混淆两类矛盾,忽

视对敌人的专政,甚至把检察机关的斗争锋芒转向人民内部;忽视党的领导,片面

地强调对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作用,强调特权,闹独立性,脱离群众,

孤立办案;脱离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形势,不调查,不研究,孤立地从法律条文出

发,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很明显,这种错误路线的基本倾向,是否定人民检察机

关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性质,是动摇和阻挠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用超阶级

、超政治的虚伪面目伪装起来的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来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实质上

是资产阶级从内部来篡改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一种表现。十年来,我们不间断地同

这种错误路线作了坚决的斗争,经过一九五二年的司法改革运动,特别是一九五七

年的整风和反右派斗争,这种错误路线受到了彻底的清算,人民检察机关的广大干

部更加坚定地掌握了正确路线,他们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水平更加提高了。

        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我

们国家已经进入了全面地大规模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已

经空前巩固和强大。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可以放松警惕了。革命同反革命

之间还会有长时期的斗争。我国社会主义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之间的

矛盾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彻底解决。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还会不

断地进行捣乱。因此,继续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仍然是我们国

家的根本任务。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武器之一的人民检察机关,仍然要毫不动摇地执

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坚持贯彻执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路线,继续提高马克思

列宁主义的思想水平和理论水平,把兴无灭资的斗争进行到底。我们相信,只要这

样做,人民检察工作就会在已往十年的基础上,更好地完成人民民主专政所赋予的

光荣任务,对于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十年来,我国人民检察机关在坚持执行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所制定的人民

民主专政的正确路线的时候,也认真地学习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兄弟国家的先进

经验。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向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兄弟国家学习,并且结合我国的具

体实践,不断总结新的经验,使我国人民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路线,从胜利走向胜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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