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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员培训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5-09-14 ]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通知》(组通字〔2005〕20号)、《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电明发〔2005〕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学习贯彻好公务员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决定开展公务员法全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公务员法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自上而下、分级负责、严密组织的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培训,使受训人员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切实把握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实际工作成效,为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打好基础,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提供高素质的人才保障。2005年12月15日以前我市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轮训一遍。

  二、培训对象

  我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七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务员法的出台背景、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各个管理环节的有关规定及法律责任,公务员法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制度比较等。

  四、培训方式及时间

  培训采取脱产学习、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其中各单位组织学习公务员法原文和研讨半天以上,集中授课两天,考试半天。具体分以下4种培训方式。

  (一)上级部门集中调训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参加中组部、人事部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高级研讨班;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副局长参加中组部、人事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各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人事局局长,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公务员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处长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集中调训;培训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集中调训

  1、深圳市公务员法高级研修班。培训对象为全市七类机关中副局级以上干部,分5期在市委党校(深圳行政学院)进行,每期约150人,培训时间两天半(其中半天为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2、深圳市公务员法骨干研修班。培训对象为各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副局长及市直七类机关各局以上单位人事处长。在市委党校(深圳行政学院)举办1期,约120人,培训时间两天半(其中半天为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3、深圳市公务员法师资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区和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本系统公务员法培训授课工作的教师各3名。在市委党校(深圳行政学院)举办1期,约50人,培训时间两天半,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4、深圳市公务员法中级研修班。培训对象为全市七类机关的处级干部,由市委党校(深圳行政学院)承办,分10期进行,每期约600人,培训时间两天半(其中半天为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5、深圳市公务员法初级研修班。培训对象为市直七类机关(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除外)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干部。分12期分别在市经理进修学院和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进行,每期分别约为260人和400人,培训时间两天半(其中半天为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自行组织培训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本区、本系统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可采取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等形式,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其中半天为考试时间)。

  (四)其他安排

  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离岗培训等主体班次培训的重要内容,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五、考试

  (一)考试方式。考试采用开卷形式。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建设题库、提供试卷并组织评卷。按照“谁培训谁考试”的原则,由各培训机构、各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分别组织考试。

  (二)考务安排。考试在培训结束后进行,各考试组织单位于考试前一天到市考试指导中心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即封存试卷,并于当天送回市考试指导中心。全市公务员法培训考试工作应在2005年12月5日之前完成。

  (三)考试成绩。将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并与我市实施公务员法的身份确认相结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考。补考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进行。

  六、培训情况登记

  培训和考试情况要进行登记。凡不参加公务员法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实施公务员法的身份确认。各培训机构、各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要将培训和考试情况登记在《深圳市干部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4)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于2005年12月15日前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验印,再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七、培训教材

  培训统一使用中组部、人事部指定的党建读物出版社和中国人事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下列教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单行本;
  2、《公务员法释义》;
  3、《公务员法教程》;
  4、《公务员管理实务》;
  5、《公务员法实施问答》。

  培训教材全市统一征订,保证公务员人手一套。征订方式具体为:市委党校、市经理进修学院和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负责各自培训人员的教材征订;各区组织部、人事局自行培训部分教材征订由市经理进修学院负责,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自行培训部分教材征订由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负责,自行组织培训的各单位分别向上述两家培训机构订购。

  八、培训师资

  所有授课教师必须接受过统一的师资培训,各区、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培训的,要按通知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师资培训班。实行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规范教学内容。各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问卷调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培训经费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公务员法培训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拨付专项经费支付。教材、培训和考试费用,按照每人300元的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其中教材费100元/人,培训和考试费200元/人。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培训的培训、考试经费在单位教育培训经费中统筹解决。

  十、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加强善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公务员法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分工。全市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本系统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各参训单位要指定培训联络员或专人具体负责做好人员报名、送训、发放教材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二)明确进度。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集中调训的单位,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妥善安排工作,分期分批均衡安排人员参训,并将报名表及电子文档(附件2 )于9月25日前报相应培训机构。各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政府机关垂直管理部门要明确进度,制定培训计划,所有培训班次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并将《自行组织公务员法培训安排表》(附件3)于9月25日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三)加强指导。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通报培训和考试情况。严禁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我市公务员不得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公务员法培训班。严肃办班纪律,对收费的培训班要严加监管;对违法办班的,要坚决查处,保证公务员法培训工作按计划、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
培训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并按照管理权限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十一、联系方式

  1、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联系人:人才工作处喻强;电话:82103604,传真:82100609;网址:www.szii.gov.cn;地址:原市府二办主楼334室。

  2、深圳市人事局联系人:教育培训处吴映霞;电话:82108449;E-mail:jypx@opic.sz.gov.cn;地址:市民中心C区3010室。

  3、市委党校(深圳行政学院)联系人:李霞、李红梅;电话:25169171、25169155;传真:25169577、25169019;网址:http://www.szps.gov.cn;地址:罗湖区爱国路3002号。

  4、市经理进修学院联系人:刘锋;电话:82472943; 传真:25949089;网址:http://www.szmc.org.cn;地址: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

  5、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联系人: 李文军、何启东;电话:83220053、83233736,传真:83211200;网址:http://www.szcec.com.cn;地址:福田区福中路17号国际人才大厦5楼。

 

  附件: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集中调训时间安排表

  3、自行组织公务员法培训安排表

  4、深圳市干部培训情况登记表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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